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_「枫顺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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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者:枫顺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0

  1、问: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2、问: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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